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或收据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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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或收据吗?

2023-03-15 17:26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3号)第三条“三、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”规定:“ 《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,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,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、设施和人员费用,包括职工食堂、职工浴室、理发室、医务所、托儿所、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、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、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、劳务费等。

(二)为职工卫生保健、生活、住房、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,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、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、供暖费补贴、职工防暑降温费、职工困难补贴、救济费、职工食堂经费补贴、职工交通补贴等。

(三)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,包括丧葬补助费、抚恤费、安家费、探亲假路费等。”

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,对于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,且对方不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满足“小额零星”标准,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;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,对方为单位的,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;对方为个人的,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
因此,国税函[2009]3号列举的可以“职工福利费”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,是否需要发票和收据,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判断。

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: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,包括合同协议、支出依据、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,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。因此,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,并不能仅凭一张发票或一张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,需要企业“留存备查”能证明其“真实性”的完整“证据链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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